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肉禽场的设置与布局、禽舍建筑与设备、进雏要求、生产工艺、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场的生产管理、疫病控制以及商品肉禽的优质、安全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 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8-2001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管理准则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 禽场废弃物
指禽粪、污水、病死禽类尸体等。
3.2 水禽旱养
指水禽的舍内饲养,可在舍内外设置独立的运动场和封闭式水池。
3.3 全进全出
指同一禽舍或同一禽场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禽,同时进场(舍)、同时出场(舍)的管理制度。
3.4 净道
指运送饲料、雏禽和人员进出的道路。
3.5 污道
指粪便、商品禽、淘汰禽和病死禽出场的道路。
3.6 网上平养
指禽类离开地面饲养,与禽接触的底网可采用木、竹、铁或塑料等材料。
3.7 开放式饮水系统
指水槽式长流水系统和盆、桶等开放式饮水器具。
4 基本要求
4.1 肉禽场的设置须符合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符合GB/T 18407.3-2001和HJ/T 81-2001的规定。
4.2 肉禽场的设置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3 持有《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4.4 肉禽场规模
指肉禽场一次性投雏能饲养的最大数量。
白羽肉鸡≥10000只,
黄羽肉鸡≥5000只,
肉鸭≥5000只,
肉鹅≥2000只。
4.5 设置要求
4.5.1 周围1000m内无其它禽类养殖场、屠宰加工场。
4.5.2 应远离交通主干道,距离居民聚集区1000m以上,距离河流500m以上。
4.5.3 有利于动物卫生防疫和禽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4.6 布局与设施
4.6.1 布局
4.6.1.1 肉禽场周围设防疫隔离墙和防疫沟。建筑设施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周边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界限分明。
4.6.1.2 生活管理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处。生产区主要包括育雏区、育成区,区内禽舍间的距离以3个禽舍高度计算。隔离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处。
4.6.1.3 与外界接触要有专门道路相通。场区内设净道和污道,二者严格分开。
4.6.2 设施
4.6.2.1 生活管理区设有主大门及消毒池。区内建有生活、办公设施和兽医室、饲料仓库、车库等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
4.6.2.2 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区内建有消毒更衣室或淋浴室,禽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
4.6.2.3 隔离区建有病死禽尸体解剖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HJ/T 81-2001的规定。
4.6.2.4 水禽旱养水池进水应消毒处理,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
4.6.2.5 禽舍和运动场四周地下应铺设30cm以上的金属网(地下墙)作为防鼠设施。禽舍的门、窗等通风口或开口处和运动场、水池的四周及顶上应设防鸟设施。
4.6.3 饲养设备
4.6.3.1 饲养设备应根据肉禽场的不同条件和工艺流程,选用性能可靠,便于操作、清洗和消毒的专用设备。
4.6.3.2 禽舍内应设置乳头式、吊塔式或真空式饮水系统,除水禽外不得使用开放式饮水系统。
4.7 人员配备
4.7.1 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7.2 场长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4.7.3 技术人员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4.7.4 技术工人应经过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获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4.7.5 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5 进雏要求
5.1 雏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5.2 必须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引入。
5.3 雏禽出壳后应在24-36h内运抵育雏舍。
6 饲养管理
6.1 根据不同品种、类型肉禽特点制定饲养方案,为肉禽提供适宜的生长、生产环境。
6.2 饲养方式
6.2.1 地面平养
地面平养应选用干燥、无霉变的刨花、木屑、稻壳或秸秆作垫料(垫草)。使用时要求铺平,厚度基本一致,防止露出地面。在饲养过程中要经常添加垫料,并及时更换饮水器及料槽周围的潮湿垫料。
6.2.2 离地饲养
离地饲养包括网上平养和笼养。网上平养要求与禽接触的底网接缝完好,无断裂,去除尖锐物、毛刺。板条间隙合理,防止损伤禽脚。
6.2.3 水禽旱养。
6.3 饲养工艺
6.3.1 严格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工艺。全进全出时,应及时清除粪便或更换垫料。二批之间必须有不少于二周的空棚消毒间隔。
6.3.2 根据不同的肉禽品种及生产阶段合理安排饲养密度。
6.3.3 保持禽舍内合理通风和适宜光照,为肉禽生长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
6.3.4 水禽水池应定期换水、消毒。
6.4 饲喂和饮水管理
6.4.1 饲喂
根据肉禽的品种、日粮营养水平和销售要求制定不同的饲喂方式和确定每天的饲喂量。保持饲料新鲜。随时清除散落的饲料和喂料系统中的垫料。
6.4.2 饮水
采用自由饮水,确保饮水器不漏水,防止垫料和饲料霉变。饮水器要求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剂的选择符合HJ/T 81-2001的规定。
7 肉禽保健
7.1 制度
7.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制定消毒、防疫、重大疫病上报等制度。
7.1.2 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7.2 肉禽饲料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肉禽饮用水质量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7.3 预防和治疗所用的兽药必须按照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7.4 免疫
根据本市疫病的发生种类、特点及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制定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7.5 驱虫
制定肉禽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实施驱虫。
7.6 消毒
7.6.1 凡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用消毒水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经过消毒通道,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7.6.2 严格按制定的消毒制度,定期进行场内外环境、饮水、禽舍消毒,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夏季做好灭蚊、蝇工作。
7.6.3 应根据消毒剂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剂,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使用的消毒剂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符合HJ/T 81-2001的规定。
7.7 疫病监测
7.7.1 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疫病监测,配合做好疫病监测用样品的采集工作。
7.7.2 对已发生疑似传染病的肉禽,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防疫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7.8 无害化处理
病死禽及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垫料和污水按HJ/T 81-2001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7.9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疫制度。场内运输车辆做到专车专用,不能驶出场外作业。
7.10 场内不准食用或饲养场外禽类及禽产品。
8 肉禽安全
8.1 生产的肉禽须符合GB18406.3的规定,履行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8.2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农业部[2001]20号文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8.3 肉禽出场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按照GB16549的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出场或运输。检疫不合格肉禽按GB16548处理。
8.4 肉禽出售后由定点屠宰场统一进行屠宰加工。
9 档案信息
9.1 禽场实行养殖档案跟踪制度,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保存二年以上,确保肉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9.2 禽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
9.3 生产记录
9.3.1 饲养期信息:雏禽来源、引入日期、品种与数量、存栏禽日龄、体重、存栏数、禽舍温湿度、喂料量等。
9.3.2 生产性能信息:上市体重、上市存活率和饲料转化率等。
9.3.3 饲料信息:饲料配方、饲料(原粮)来源、型号、生产日期与使用情况等。
9.4 防疫记录
9.4.1 日常健康检查记录:禽群每天的健康状况,死亡数和死亡原因等。
9.4.2 预防和治疗记录:发病时间、症状、预防或治疗用药的经过;药物名称、使用方法、生产单位及批号、治疗结果、执行人等。
9.4.3 免疫记录:疫苗种类、免疫时间、剂量、批号、生产厂家和疫苗领用、存放、执行人等。
9.4.4 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日期、地点、方式、剂量等。
9.4.5 无害化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9.5 销售记录
包括出售日期、销售数量、质量、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运输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