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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09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8  阅读次数:532  字体大小: 【】 【】【
关于认真落实2009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赣牧局[2009]98号
2009-10-27


相关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生猪良种补贴实施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105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07〕138号)和《2009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落实2009年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畜牧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将良种补贴项目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07〕138号)和《2009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生猪生产实际情况,南昌县、袁州区、樟树市、上高县、高安市、东乡县、余江县修订、完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新建县、进贤县、丰城市、临川区、新干县、南康市、万年县制定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于2009年11月2日前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做好精液采购。工作按照《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项目县在省畜牧部门公示的具有供精资格的单位中,通过招标管理部门,以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本县供精单位。项目县选择的供精单位,必须保证本县精液需求量,可以跨县招标供精单位。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与招标确定的供精单位签订供精合同,明确供精单位的责任,确定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报省、市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三、做好登记造册。各项目县要根据各地生猪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补贴对象确立原则和条件。对确定为项目补贴的母猪养殖户进行登记造册,记录养殖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饲养母猪数、领取精液数等内容,并张榜公示。

        四、落实发放制度。项目县内的生猪养殖户或人工授精服务网点凭乡级或县级畜牧管理部门开具的生猪良种补贴精液领取单,按照选配要求,到指定的供精单位采购精液,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支付精液价格。如因情况未能及时领取生猪良种补贴精液领取单的,必须事后补领。县级畜牧管理部门要规范配种服务收费,防止违规加价。

        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供精单位的监管,规范精液价格。精液生产、发放、领取每一环节都要做好记录,相关人签字确认。指导供精单位建立健全生猪良种补贴精液生产档案,内容包括种公猪品种及耳号,精液采集、生产、质检报告,精液采集、生产、检测人员姓名等;建立健全生猪良种补贴精液发放档案,内容包括公猪品种及耳号,精液生产日期及批号,精液领取单位,领取精液价格、数量及财政补贴金额等。

        六、规范和完善配种服务。加强对猪人工授精服务站(点)、人工授精员的管理,指导猪人工授精服务站(点)建立健全猪人工授精配种档案,包括供精单位、公猪品种及耳号、精液规格、饲养场户名称、与配母猪品种及耳号、受胎情况、人工授精员姓名等。指导养殖户做好补贴母猪佩戴标识及建档立卡工作,如实填写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

        七、加强技术培训。结合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对人工授精员和母猪饲养户的培训,加大猪人工授精、发情鉴定、饲养管理等技术的推广力度。

        八、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补贴区域、补贴标准、收费价目等信息,在县级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补贴的乡、村、养殖场(户)。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农场)适时张榜公示本村(农场)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授精次数、配种成功次数、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九、认真做好资金结算和拨付。要求供精单位每月汇总精液生产、发放、配种记录,报县级畜牧管理部门。县级畜牧管理部门要将生猪良种补贴精液领取单、供精单位提供的记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一一对应核实后,建立本县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并以县为单位建立本县生猪良种补贴专(台)帐。按季度与供精单位进行结算。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根据供精供精单位提供的精液发放记录、收费票据存根等有关凭证,结合养殖户的配种记录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结果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必须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十、强化督促检查。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季度为单位,将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表及项目执行情况,定期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2009年本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养猪娱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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